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、教育部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6号)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》(学位办〔2008〕17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;
2.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,并取得规定的学分,经审核准予毕业;
3.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。学生课程学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
1.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,经教育仍不悔改;
2.在籍期间,因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或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;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;
3.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,未取得规定的学分,不具备毕业资格;
4.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.8(不四舍五入);
5.外语、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;
6.因其他问题,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。
三、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
1.学生申请学士学位,均需填写《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》;
2.各学部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对学生的德、智、体、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,提出评定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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